四.稱義的表現  (六:1 - 八:39)
        從第六章到第八章,保羅指出,一個被稱為義的人是應
該有所表現的。人雖不能靠行為得救,亦不可能靠行為得救,
卻不表示得稱為義的人不需要有好行為,更不表示他可以為
所欲為,胡亂犯罪。相反的,一個得稱為義的人,他應該在
生活上有表現,在生活上活出稱義的本質來,就是所謂的成
聖生活。
        一個被稱義的人該怎樣生活呢?
1. 脫離罪 (六:1 - 23)
        稱義的人第一,他是應該脫離罪的。若他仍在罪中,那
麼他仍是個罪人,不是義人。
        人怎能脫離罪呢?保羅從兩方面來講明這道理。
 A. 同死同活 (六:1-14)
        首先保羅希望信徒明白與主同死、同復活的真理。
        本段「死」字用了十五次。「活」和「復活」則共用了
八次。可見本段是論到同死同活的真理。
  a.  不能活在罪中 (v.1)
        「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
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既然罪人可靠神恩成為義人,而罪人得稱義使神的恩典
得著稱讚,那麼,人可以一直犯罪叫神的恩典彰顯得更多嗎?
保羅的答案是:斷乎不可。為什麼不可?
  b.  因人是死了 (v.1-7)
        「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v.2)。
保羅指出,基督徒是在罪上死了的人,那就是說,他是向罪
死了,向罪宣告已經和它沒有關係。
        人是受洗歸入基督的死 (v.3-4)「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
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麼。所以我們藉著洗禮
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人受洗是表示加入基督的行列,
死了,埋葬了,帶罪的這個人完全的死了。
        人死是罪身滅絕 (v.6-7)「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他
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因為已
死的人、是脫離了罪。」人受洗是表示我們過去犯罪的身体
已滅絕,不再作罪的奴僕,與罪完全脫離關係。
  c.  因人是活了 (v.8-14)
        人是在主的復活上與主聯合。(v.5 - 9)「原是叫我們一
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
樣。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
上與他聯合。」(v.4-5)
        「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他同活。因為知道基
督既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v.8-9)
        受洗也表示我們與主一同復活,從此有新生的樣式,和
從前不再一樣,是個新造的人。
        「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著。這樣、
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裡、卻當看自
己是活的。」這個新造的人是向神活,活在神的面前。故此,
活在神面前的人就不應再犯罪。是的,當一個人真知道他是
活在又真又活的神面前的時候,他是不大敢犯罪的。今天,
許多時我們軟弱,因為我們忘記了是活在神前。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
子的私慾。」稱義的人是活在神面前,故不要再容罪在身上
作王。如此看來,罪能否作王是看人是否「容」它,也看人
是否「順從」它。
        「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
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從死裡復活的人是屬神的,因為是神將他復活過來。既是屬
神的,就該將身体獻給神 (v.14)。這就是說,稱義的人是否
仍會犯罪,是看他將身体獻給誰。獻給罪就必犯罪,獻給神
就必不被罪控制。然則,人為什麼要將身体獻給神?因為人
蒙了神的恩,而且活在神恩典之下。

  B. 罪奴與義奴 (六:15 - 23)
       其次,保羅也希望信徒明白兩種奴僕的真理。
       「奴僕」一詞在這裡用了十次。
        不可在恩典下犯罪(v.15)。「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
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麼。斷乎不可。」人在
恩典之下,恩典是白白的,那我們可以繼續犯罪,好叫我們
不斷支取這白白的恩典嗎?保羅的答案仍然是「斷乎不可」,
為什麼?
        這是作奴僕的問題,你是誰的奴僕的問題。
        人若想要脫離罪,就要知道自己是誰的奴僕。「豈不曉
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麼」。為什
麼呢?
        原來所謂奴僕,是有關: -
   a. 順命的問題 (v.16 - 17)
        「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
義。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裡
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奴僕是意味著順服,是絕
對的順服。
        從前未信主,人是罪的奴僕,順服罪,一味的犯罪,結
果就帶來死,是死路一條。
        現在蒙主光照,更蒙主拯救,從今之後成了聖潔的主的
人,也成了祂的奴僕。因此,被神稱為義的人,心被恩感,
就存心順服神,並順服神給我們的道。
   b. 奉獻的問題 (v.18-19)
        「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我因你們
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
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 ; 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
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奴僕也關係到奉獻問題。
        奴僕是一生都奉獻給主人,終生為他效勞。
        以前人奉獻給罪,為罪效勞,作罪的犬馬,做了許多不
法的事。現在稱義了,就要獻給義,為義效勞,好使人逐漸
成為聖潔。
  c. 結局的問題 (v.20 - 23)
        「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你們
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甚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
是死。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了 神的奴僕、就
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人不可在恩典下犯罪,
也和結局有關。
        作罪奴時,人不受義約束,行可恥的事,引至死亡的結
局。
        現在作神的奴僕,就要行義,結局就能成聖,得永生。

 2.  脫離律法 (七:1-25)
        一個被稱為義的人,另一個表現是脫離律法。這帶給人
莫大的自由和釋放,是福音寶貴之處。不過這也是最容易引
起人誤會的地方,以為基督徒反對律法,不要律法。
        然則,脫離律法是什麼意思呢?
  A. 脫離律法的約束 (七:1-6)
        保羅在這裡指出,稱義的人是脫離了律法的約束。所謂
脫離律法的約束,不是指從今之後,人不必再守法,可以無
法無天。乃是說,一個被稱為義的人,不再是在律法之下,
被律法指控,乃是在恩典之下被釋放。在恩典之下,就是與
基督聯合。人一旦與主聯合,他就有主的生命,他就不再被
律法的規條控訴,定罪。
        然而,一個本來在律法之下的人,現在郤轉到恩典之下,
合法嗎?他不是一個見異思遷的人嗎?不是一個朝秦暮楚的
人嗎?保羅在此以婚姻的關係來說明這道理。人這樣歸向義
是合法的。
  a.  律法的約束力 (v.1)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
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麼。」律法是有一定的約束力的,律
法的約束力是當人還活的時候。人死了,約束力就自然消失。
  b.  婚姻的約束力 (v.2 -3)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 ;丈夫
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他若歸於別
人、便叫淫婦 ;丈夫若死了、他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
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這是婚姻的約束力,人在婚姻的
律裡,就被約束。丈夫還活,婚姻就有約束力。丈夫死了,
婚姻的約束力就消失,她若改嫁給別人也不算是淫婦。
        因此,一個人所做的是否合法,就要看律法是否仍有約
束力。
  c.  信徒脫離律法的約束力 (v.4 - 6)
        現在,被稱義的人是脫離了律法的約束力,因為:
        死的問題。「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
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v.4)。這是有關死的問題,因為
死了,律法就沒有約束力。信耶穌的人是和耶穌同死,和祂
一同埋葬。既然死了,因此律法的約束力就沒有了。
        現在不是丈夫死了,是妻子死,就是信徒死了。信耶穌
的人是和耶穌同死,和祂一同埋葬。既然信主的人死了,律
法的約束力就沒有了,死使律法失去約束力。
        信徒一脫離了律法的約束力,歸向主耶穌,立刻就能結
出美好的果子來。「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
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v.5) 。人如果仍在律法下,他不但不能結出美好果子,反而結出
死亡果子,因律法而生的惡慾,使人不斷犯罪,結果使人死。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
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v.6) 。但人一歸入基督恩典之下,因有基督的生命力,反
能結出義果,有更好的結果,因此是更美好的。

  B.  脫離律法的控訴 (七:7 - 25)
        然後,保羅又指出,稱義的人也脫離了因律法而來的控
訴。
  a.  律法的功用 (v.7-23)
        在律法之下的人,因律法生的惡慾而無法結義果,那是
律法的錯嗎?當然不是,保羅指出,律法很有用。
        律法指出罪(v.7-8)。「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
麼?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
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律法的功用就
是指出人有罪,如果沒有律法,人犯了罪也不知是罪。律法
沒有出現,人即使是貪了別人的錢財,他也不知道是錯。
    「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然而
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
沒有律法罪是死的。」(v.8)但是律法一來,律法使罪顯出它
的真實性和活躍性。因為律法將人諸般的貪心顯露出來:人
不但貪別人的錢財,也貪別人的房屋、妻子、僕婢、牛、驢、
並別人一切所有的了。律法使人看見自己是有罪的。
        律法指出真罪(v.9-13)。「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
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
反倒叫我死 ;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
我」(v.9-11)。沒有律法以前,人好像是活著的,活得很自
由、寫意,想怎樣便怎樣,隨心所卻。(其實他是犯罪的,只
不過無知吧了,他仍是要受罰的)。但是律法一出現,律法就
使人看見原來人有許多罪,同時因人的罪而宣判人的死。並
且,罪常在律法的規條裡,找機會引誘人去做違反律法的事,
結果人常犯罪,招至死亡。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
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麼.斷乎不是.叫我死
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
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v.12-13)。律法是良善的,罪
竟然藉這良善的使人死,就顯出罪是真罪,而罪的可怕就是
在此。
        律法使人認識自己是罪人(v.14-17)。律法還有一功用就
是使人認識自己是個罪人。人通常看見別人有罪,卻看不見
自己的罪,律法卻使人認識了自己。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
已經賣給罪了」(v.14)。律法是良善的,是屬乎靈的,因為
是從神來的。這屬靈的讓人看見自己是犯罪的,而且賣給了
罪。
      「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
作 ;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
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
我裡頭的罪作的」(v.15-17)。這屬乎靈的律法讓人看見,
人是身不由己地作他不想作的事,是不能自己地作違背良善
的律法的事。因此,律法使人認識自己是個罪人。
        律法使人認識兩種律(v.18-23)。律法還有一個奇妙的
功用,讓人看見有兩種律在人裡面運行和爭戰。
        罪的律 (v.18-21)。「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
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
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
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
在我裡頭的罪作的。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
便有惡與我同在。」在人肉体中有個犯罪的律,叫人犯罪,
喜歡作惡,拒善。
        善的律(v.22)。「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
的律。」人裡面同時又有善的律,喜歡神的良善,喜歡義。
        兩律交戰(v.23)。「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
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犯罪
的律和善的律在人裡面交戰,但人因為沒有神的生命,故常
失敗,被犯罪的律所勝。
        保羅在此給我們看見,律法的功用本來是好的,良善的。
但同時這些功用郤也指控了人是有罪的,人在律法下面就常
被控告。
   b. 脫離之方法。(v.24 - 25)
        人能脫離律法因罪而來的指控,唯一的辦法就是靠主耶
穌。
        在痛苦中掙扎(v.24)。「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
取死的身體呢。」人常在這兩個律中交戰,常常失敗,非常
痛苦。
        靠主脫離(v.25)。「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
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
罪的律了。」主耶穌是人能脫離律法控訴唯一的方法和出路。
因為祂的死滿足了律法的要求,將人從罪的控訴中釋放出來。
雖然人仍活於肉体中,肉体還未得贖,仍會受肉体的限制,
但人的內心,即裡面的人卻已經自由,能順服於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