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義人  (三:21 - 八:39)
        明顯地,從三章廿一節起,保羅開始論到義人的問題。
所以「義」(46次),「稱義」(13次)等字句常出現在這段經
文裡。保羅指出,福音就是罪人可以在神的面前被稱為義。
單叫人知自己有罪,那不是福音,能指引罪人成為義人,那
才是真正的福音。這段經文就是保羅告訴我們人怎樣可以成
為義人。

一.  稱義的途徑 (三:21 - 31)
        首先保羅告訴我們罪人怎樣可成為義人,罪人怎樣可以
被稱為義人。
 1. 因耶穌基督的救贖 (三:21 - 26)
        人能稱義完全是因為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典。「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三:24)
 A. 是在律法以外 (v.21)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
知為證。」(v.21)
        耶穌基督的救贖是在律法以外顯出來,意思說不是靠守
律法的原則,因為在前面保羅已經說明人都是罪人,沒有一
個人可以靠守律法,靠好行為在神面前被稱為義 (v.三:20)。
         因此,人若要稱義就只能在律法以外去尋求了,那就是
靠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典的原則了。
  a. 恩典已經顯明出來 --- 基督救贖的恩典已經顯明出來了,
因耶穌基督已經顯明出來。祂來了、死了、埋葬了、又復活
了。這就是約翰福音所說:「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
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真理」(約一:14),又說:「律法本是藉
著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約一:
17)
  b. 恩典是有證明的
        「有律法和先知為證」(v.21)。神的義在律法之外顯出
來這恩典是有證明的。
        律法和先知的證明 -- 律法和先知就是舊約,舊約是證明
神有恩典的。
        舊約的作用就是要讓人看見人是有罪的,有律法的猶太
人尚且犯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就更不用說了。
        舊約的另一作用就是預表。舊約裡的祭禮、節期等都是
預表基督,指向基督的救贖,是神為人預備的。例如挪亞的
方舟,逾越節的羔羊等都是明顯的預表,預表神拯救人是出
於祂的恩典,而這些預表都應驗在耶穌基督的身上。

B.是加給的 (v.22 - 23)
        「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
沒有分別。」(v.22)
        耶穌基督的救贖之所以是恩典,因為祂的救贖是加給人
的。神將祂自己的義加給願意接受的人。
        加就表示人本來沒有,是額外的。神將自己的義額外地
加給本來沒有義的人,這就是恩典。
        神的義是加給一切信的人,沒有界限之分。只要你肯相
信、接受,無論你的膚色、學問、地位、性別如何,都可以
成為義人,這就是恩典。

C. 是白白的 (v.24)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
義。」(v.24)
        白白就是免費,不用付出什麼代價。若不是白白給人,
人根本上就沒有被稱義的可能。
        白白得的才叫恩典,要付代價才得的就不是恩典了。

D. 是藉著挽回祭 (v.25 -26)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
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
人為義。」(v.25-26)
        人能得稱為義,更是因為耶穌作了挽回祭。
        「挽回」有二層意思,即:
        贖罪者,贖罪犧牲者 -- 這贖罪者將人的罪除去了。
        和解,安撫 -- 神和人和解,神不計較人的罪。
        這挽回祭有功效,是在於耶穌的流血成了贖罪者。
        這挽回祭之所以能將神的義顯出來:
            一是因為有贖罪者,將人的罪除去。神不能無條件的
免去人的罪,若然,祂就是不義。
           一是神的怒氣消除了。神因為代贖者出了代價,祂的
怒便消除了,祂就寬容了人先時所犯的罪。罪既被寬容,於
是人就沒有什麼不對了。這樣,人就可以稱義,可以清清楚
楚地知道自己真的成為義。.
        同時,人亦可因而知道神是義的,因為祂是公正地處理
了人的罪的問題。

2. 因人的信 (v.27 - 31)
        這幾節經文強調人的信。「信」字出現五次之多。人能
成為義人亦是因著人的信。人如果不信,不接受,那麼,耶
穌的代贖在人的身上仍然沒有功效。
        信就是把這耶穌代贖的事實接受過來。
 A. 使人無可誇 (v.27)
        「既是這樣、那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
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麼?不是、乃用信主之法。」(v.27)
        保羅說明人稱義是無可誇的,因為人本來不義,而人能
稱義,不是靠立功,乃是靠信主。既是靠信主,因此人無可
誇。
 B. 因神是全人類的救主 (v.28 - 30)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麼?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麼?是的、
也作外邦人的神。」(v.28-29)
        保羅指出人稱義必須因著信,因為神是全人類的救主。
若出於遵行律法的人才能得救稱義,那麼就只有猶太人才有
此機會,但神不但要救猶太人,也要救全世界的人。因此,
神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猶太人為義,也要「因信」稱那
些未受割禮的外邦人為義。
        神用「信」來救全世界的人,這真是神的智慧,真是神
給人的恩典!
        說到這裡,人可能會問:人如果是因信稱義,那麼,舊
約的律法豈不是可以廢掉,沒有用麼?
 C. 因要堅固律法 (v.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
法。」(v.31)
        答案當然不是,保羅最後指出,因信稱義不但沒有廢掉
律法,反而堅固律法,唯因信耶穌叫人得稱為義,這樣才能
堅固了律法。
        因為律法,即舊約,都是預表主耶穌,指向主耶穌,是
預表神要救罪人的。因此人接受舊約所指向的救主耶穌,就
是完成了律法,是真正守住律法。反之,人若不接受主耶穌,
就是沒有接受舊約所預示的,人反而沒有真正遵行律法。

二. 稱義的證明 (四:1 - 25)
        人「因信稱義」,真是這樣的嗎?這是保羅自己想出來
的嗎?還是真有聖經的根據和證明的呢?本章就是解答這問
題,因信稱義是有根據的:亞伯拉罕就是明證。
 1.  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 (四.1 - 8)
       保羅先指出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的。
 A.  肉身上的證明 (v.1)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
呢。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
前並無可誇。」
        亞伯拉罕在肉身上無所得。這是肉身上證明亞伯罕是因
信稱義。
        所謂在「肉身上無所得」是指亞伯拉罕不是靠肉体上的
行為在神面前被稱為義。
        亞伯拉罕不是憑行為在神面前得稱為義,若是的話,亞
伯拉罕就有所誇口。事實上,亞伯拉罕雖然有許多過人之處,
但在行為上不完全,聖經也原本的記錄下來。他一再的稱妻
為妹,欺騙人。又隨人意和私慾在撒拉之外另娶,做成家庭
不和,豈不都是他行為上的弱點麼?因此,若靠行為,他在
神面前是無所得,是不能稱義的。

 B. 聖經上的證明 (v.3)
        「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
義。』」(v.3)
        聖經指明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這是創世記十五章六節
所說的。

C. 道理上證明 (v.4 - 5)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
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這是道理,
是人的理性所了解的。
        在道理上也可證明亞伯罕是因信稱義。
 a. 工價的道理 (v.4)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
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人如果是靠行為得救,那就好像是在作工。作工而得工
價是天公地道的,那是沒有什麼恩典可言的。
 b. 恩典的道理 (v.5)
        「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
義。」(v.5)
        不用作工,只靠信而被稱義,那才是白白而得的,那才
是恩典。

 D. 大衛的證明 (v.6 - 8)
        然後保羅用大衛的話來作證明,證明人是因信稱義的。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
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這是大衛在詩篇卅二:1 - 2
節的話。
        大衛指出,真正有福的人是被神算為義的人。是在行為
以外被算為義的人。
        大衛指出,真正有福的人是罪得赦免的人。
        大衛亦指出,真正有福的人是被主不算為有罪的人。
        不是人沒有罪,乃是被主赦免,主不跟他們計較、算帳。

 2. 亞伯拉罕稱義的時間 (v.9 - 12)
        保羅在此又提出亞伯拉罕被稱為義的時間,目的是在證
明他是因信稱義的。
 A. 未受割禮之前稱義 (v.9 - 10)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
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
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
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
時候。」這是亞伯拉罕被稱為義的時間問題。
        亞伯拉罕因信被神稱為義,是在他和夏甲生以實瑪利之
前(創世記十五:6),那時他還未到八十六歲,(因他生以實
瑪利的時候是八十六歲)。
        亞伯拉罕受割禮是在他九十九歲的時候,可見他是在受
割禮之前就被神稱為義。他不是因為守割禮的行為稱義。

 B. 割禮與稱義的關係 (v.11- 12)
        亞伯拉罕既然是在行割禮之前被稱義,那麼割禮有什麼
作用呢?
 a. 割禮是他本身的證據 (v.11)
        割禮當然是表示屬神的意思,但保羅在這裡談論亞伯拉
罕受割禮的時間,是要講明割禮和稱義的關係。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
義的印證.」(v.11)
        亞伯拉罕受割禮,表示他不是因行為稱義,是因在受割
禮之前他已經因信被神稱義了。割禮是證明他已經被稱為義。
 b. 割禮是他作「父」的證據 (v.11 - 12)
        「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
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v.11-12)
        割禮是亞伯拉罕作父,作始祖的記號。
        因他在割禮之前已被稱義,故可作凡未受割禮而可以稱
義的人的父。
        因他受割禮而又很有信心,因此他亦可以作凡受割禮而
又學他一樣信靠神的人的父。
        前者可以說是外邦人,後者則可以說是猶太人。亞伯拉
罕都可以成為他們學效跟隨的模範。他是信心者之父。

 C. 亞伯拉罕所得的應許 (v.13 - 16)
        保羅再從亞伯拉罕所得的應許來說明他是因信稱義的。
  a.  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  (v.13)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原
來亞伯拉罕因信神,被神稱為義,所以神應許他和他的子孫
必得世界,叫萬國得福。(創世記十二:1-4,十三:14-18,
十五:1-6,廿二:16-18)。
  b. 不是根據律法 (v.13 - 15)
        但是,亞伯拉罕蒙福卻不是從律法得的義而來,乃是因
信而來的。
        若是靠律法的義才能承受世界,那麼「信就歸於虛空,
應許也就廢棄」。為什麼呢?因為如此一來,那些沒有律法
的外邦人,就不可能和亞伯拉罕的後裔同得世界了。外邦人
如果不能和他們同蒙福,神對亞伯拉罕一再的應許就是白費
了。
        同時,律法不是叫人稱義,乃是「惹動忿怒的」。因為
律法叫人想起罪,叫人知罪。律法不出現,人就不知道自己
犯了什麼錯,故說「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但
律法一出現,人立刻就知罪,而罪就帶來刑罰,刑罰就是忿
怒的結果。
        因此,人不是因律法稱義。
  c.  乃是因著信 (v.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
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
伯拉罕之信的。」人稱義,得成為神後裔,可以承受世界,
是出於信心的義。
        因信心稱義而成為後裔是神給人的恩。因為是恩典,故
才能臨到各種人,有律法的,和沒有律法的,都可以因信而
得到。

 3. 亞伯拉罕的信 (v.17 - 25)
        最後保羅說明亞伯拉罕的信是怎樣的?他信些什麼?為
什麼他的信能得神的喜悅?
 A.  他信神 (v.17)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神。他不是靠己,不是信人,他乃是信神。
 B. 信使無變有的神
        他在無指望的時候信(v.18)。沒有指望就是「無」。因
信仍有指望,就是「變為有」。他敢信神是能使無變為有,
故得神喜悅。
 C. 信使人復活的神
        亞伯拉罕信神能使人從死裡復活。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
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v.19)。自
己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就是「死」的光景。
但他的信心仍是不軟弱,仍然信神,數十年如一日,這就是
他的大信。
 D. 不疑惑的信
        「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
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且滿心相信、神所應
許的必能作成.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在無望,如同已死的情況下,仍然保持對神的信心,信
神的應許必能作成,就是不疑惑的信。這種信被神喜悅,故
神算他為義。
 E. 作榜樣的信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
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
裡復活的人。」(v.20)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因而成為其他人的榜樣。人只要信
神使耶穌從死裡復活,這人就可以被神稱義,靈魂得救。
        耶穌被交給人,被釘十字架,是為了代替人的過犯,擔
代人的罪,代替全人類而死,滿足律法的要求:罪必須受刑
罰。
        耶穌從死裡復活,勝過死亡,證明祂的死真的已付清了
罪的贖價,可以活在神的面前,不然有罪的不能存活。能活
在神前就證明真是義,使我們這些信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
也可以成為義,活在神的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