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知法犯法 (v.17 - 24)
        猶太人的另一大毛病是知法犯法。
  A.  知法 (v.17 - 20)
        「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神誇口.」(v.17)
        猶太人是知道律法的,又稱為依靠律法,並且以此為誇口。
他們常覺得自己有神賜的律法,比別人高一等,因此洋洋得意。
   a. 從律法得教訓 (v.18)
        「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
(或作也喜愛那美好的事〕。」他們以為從律法的教訓中得到以
下的好處:
        曉得神的旨意。律法教導他們明白什麼是神喜愛,什麼是
神憎惡的。律法讓他們知道怎樣行才能得神的喜悅。
        能分別是非。律法的話是清楚明白的,人一看就能明白對
與錯。
        喜愛美好的事。律法也指導人去作美好的事,叫人得益的
事。
   b. 能作師傅 (v.19)
        「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是蠢笨
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他們熟知神的律法到一個程度可以作別人的師傅。
        給瞎子領路。這表示自己能看見,別人則沒有,而且可以
引導那些沒有看見的人。
        作黑暗中人的光。這表示自己是行在光中,而別人則活在
黑暗中,因為他們有神的律法而別人沒有。
        蠢笨人的師傅。律法使人有智慧,因此他們可以作別人的
師父,因為其他的人沒有律法都成為蠢笨。
        小孩子的先生。沒有神的律法,人就好像無知的小孩。猶
太人因有律法,因此他們就好像很成熟,可以教導這些孩子。
       律法的模範。他們因為時常背誦律法,守律法的規條,因
此他們覺得可以成為別人的模範。

  B.  犯法 (v.21 - 24)
        然而,他們的問題是知法而犯法。他們叫人守律法,自己
卻不遵守。
   a. 偷竊 (v.21)
        「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麼.」這是做事上不忠。
   b. 姦淫 (v.22)
        「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麼.」這是婚姻上不忠。
   c. 偷廟中物 (v.22)
        「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麼.」這是信仰上不
忠。
   d. 犯自己所誇 (v.24)
         「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這是律法上不忠。
        這幾樣的錯誤,說明他們是能說不能行,是知法而犯法。
知法犯法帶來的結果,就是神的名受羞辱,並且是在外邦人中
受羞辱。

 3. 只有儀表 (v.25 - 29)
        保羅繼續指出猶太人的毛病是徒具儀文,只有外表。但真
正神的選民是在乎靈不在乎儀文。行律法比儀文更重要。
        猶太人很注重守割禮,因為這是表示屬神,是神兒女的記
號。保羅在此要告訴他們,真正屬神和是神的兒女,是在乎聽
神的話,而不是在乎只有外表的割禮。因為:
  A.  遵行決定效用  (v.25-26)
        儀文,禮儀是否有用,是取決於人是否行律法。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
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割禮就是儀文之一。割禮有益、有
用是當人真正照神的話去行,去分別為聖時。否則割禮對人就
徒俱儀文,毫無意義。
        「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
禮、豈不算是有割禮麼。」相反的,若人照神的心意分別為聖,
照神的律法去生活,他即使未受割禮,其實已實行了割禮的真
正意義。
  B.  遵行決定真假  (v.27-29)
        遵行神的吩咐決定一個人是否真是神的子民。
   a. 遵行是標準 (v.27)
        「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
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麼。」在神的審判台前,遵行
神的話才是審判的準則。神不看外表的禮儀,只看人實行祂的
話與否。守律法的人要定徒具外表的人的罪。
   b. 內心才是真 (v.28-29)
        「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
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裡面作的、纔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
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
從神來的。」
        外面的表現不一定真,可能只給人看。
        內心作的才是真,因為是出自內心。
        神看重的是心靈,內心而不是外表的儀文。人能否得神的
稱讚,也是在乎內心的真正情況。
        內心的實況證明了誰是真正屬神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