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與聖經 - 基督徒如何看死刑    

    是否應該廢除死刑,世界各國都在辯論。早些時台灣在這課
題上吵得沸沸揚揚。贊成死刑者認為,殺人填命,是殺人者罪有
應得,不然其他的人會有恃無恐,爭相效尤。反對死刑者則訴諸
人道,人權,每個人的生命都可貴,政府不應用殘忍手段奪取人
的生命。各說各有理,亦各有擁護者。
    然則基督徒應怎樣看這問題?
一. 依據
    首先,我必須指出,基督徒的看法應根據聖經,因為我們認
定聖經是神的話,是神對人類生活存留的指引,是我們信仰和生
活的唯一標準。
    我們不能根據人的看法,因為人的看法有差錯和欠缺。
    我們不能根據潮流的趨勢,因為潮流會改變,今天這樣,明
天可能不一樣。
    如果我們認定聖經真是神的話,那麼我們就必須依據神的話
來作為衡量的唯一標準。我們若離了聖經,就很難找到正確的答
案。同時,當我們要從聖經找答案時,我們必須要照聖經的字義
來解釋,不能靈意化,不能寓意化,預表化,否則就不容易找到
清楚的標準。
    如果我們真的認為聖經是神的話,那麼聖經的真理和精神就
應該是一貫的,是永遠有效的,不會因時代改變而改變,不會有
「過時」,不合現代的問題。不然的話,聖經就不是神的話,基
督徒的信仰便沒有依據,信仰變成空殼。
二. 聖經有死刑
    當我們打開聖經時,我們會發現聖經有死刑,而且是神自己
吩咐的,是成為以色列國後來的治國律法。
 1. 舊約有死刑
    有關死刑的經文主要出現在摩西五經中,(即出埃及記至申命
記),是神在曠野時藉摩西向以色列人宣佈的。
    論到死刑,摩西五經中,有用到「治死」,「打死」(多指用
石頭)這些字眼不下六十多次,可見聖經是支持死刑的,是神主導
的。
 A. 神的主權
    死刑不是由人主導,乃是出自神,因為人沒有權柄殺害別人。
神將這權交給摩西,就是當時的首領,亦即現在的政府,由他代替
神去執行。
    神有這宣判死刑和執行死刑的權,因為祂是神,祂是主宰。萬
物是祂所造的,也是由祂維持的。因此,祂擁有這主權。
    神之所以為神,是祂有這主權。如果連這權也沒有的,沒有能
力來掌控世界和支配世界,那就不是神,不配稱為神。
 B. 公義的伸張
    人不禁要問:「神為什麼要人執行死刑?這豈不有違祂慈愛的
屬性麼?」
    不錯,神是慈愛的,祂滿有慈悲憐憫,祂愛惜每一個人的生命。
可是,神也是公義的,公義也是祂的屬性。所以聖經清楚將這兩種
屬性啟示出來,祂慈愛與公義這兩種本性必須並列,缺一不可。
    假若只有公義而沒有慈愛,那麼這位神是威嚴可畏,冷酷無情
的,使人望而生畏,不敢親近的。反過來說,假如只有慈愛而沒有
公義,那麼這位神是是非不分,黑白顛倒的。
    因此神之所以為神,祂必須同時具備這兩種屬性。一方面要向
人顯明祂的慈愛,正如祂向人施恩惠,賞賜豐年,施行拯救或引導
等; 另一方面,又要向人顯明祂的公義,好像施行刑罰,以主持公
道,伸張公義,而死刑就是所施行的一種刑罰。
 2. 新約無死刑
    當人們讀到新約時,卻發現沒有論及死刑問題。
    耶穌沒有提及死刑。有關將人處死的事,也只有一次,是有人
將犯姦淫而認為該死的婦人捉來,要看耶穌如何處置她。結果耶穌
沒有定她死罪,反而把她釋放了(約翰福音八章一至十一節)。
    因此,我們不禁要問:「是否到了新約,神就將死刑廢除了?
是否舊約是講律法公義,故要死刑,但到了新約是講慈愛,恩典,
就將死刑廢去?」。
    不是的。新約沒有談死刑,因為新約的重點是論個人的救恩問
題,生命問題,從舊約的民族,國家層面轉到教會層面和個人層面。
既轉到教會或個人層面,自然就不會談到死刑的問題,因為個人甚
至教會都沒有殺人的權柄。
    有人也許會問:「是否到了新約,律法的刑罰和咒詛耶穌都擔
當了,使律法的義都成就在人身上,因此連死刑都廢除了?」。也
許有人又會問:「是否因舊約講律法,故要刑罰; 新約講饒恕,赦
免,所以廢除刑罰?」。
    都不是的。新約講耶穌擔當刑罰,使律法的義成就在人身上,
乃是有關個人屬靈生命的。是指一個人能得救,不是靠人的行為(律
法),乃是靠神的恩典。人是無法在行為上,律法上得以完全的,是
該受罰的,因此,耶穌基督就到世上來,為我們擔當了刑罰,使人
因此可以成為義,得釋放。故此,是與國家律法上的死刑無關的。
    新約不錯是叫人要饒恕,要赦免人的過犯。但仍然是指個人的
屬靈生命,是解決人與人之間恩怨的方法。並不因講饒恕,就連死
刑也廢了。耶穌的確是赦免了那犯姦淫的婦人,沒有按摩西的律法
治死她,但那次是一些反基督的猶太人,想要找尋控告耶穌的把柄
而設下的陷阱:一旦耶穌說可以治死那婦人,祂立刻就會被控告犯
了越權,私自行刑的罪,因為那時猶太人是在羅馬管轄之下,他們
沒有殺人的權柄,連猶太的祭司也沒有這權(參約翰福音十八31)。
因為有這樣的背景,那次事件不能說是耶穌主張廢除死刑。
    新約沒有討論死刑,但是新約卻非常清楚的指明,將來神要審
判世人時,祂要定那些一直不肯悔改,不肯脫離罪的人受第二次死
的刑罰,就是地獄永火的刑罰 (啟示錄二十11-15)。那是更可怕的
刑罰,比肉身的死刑更重的刑罰。為什麼會這樣?因為神要主持公
道,要伸張正義,因為祂是公義的。神要施行刑罰不是要報復,乃
是要滿足公義的要求,是公義的必須。
三. 聖經的死刑是慎重的
    當我們研讀聖經時,我們發現聖經處理死刑時是慎重的。
 1. 分清案件
    聖經將誤殺和謀殺區分,雖然它不像現在的律法條文那樣詳盡,
但仍然相當清楚的將這兩種殺人的案情分開,免得混亂,免得判錯
刑罰。(參民數記卅五16-34)。
 2. 判刑是清楚的
    聖經看這兩種殺人案件都是有罪的,但因為兩種案件的性質不
一樣,這兩種罪的刑罰是不一樣的 (參民數記卅五16-34)。若果是
謀殺,就判死刑,若果是誤殺,這殺人的可以逃到特為這種人而設
的「逃城」(民數記卅五9-15),他在那裡可以保命,沒有任何人可
以殺他。他可以住在那裡,直到當任的大祭司死了,他就可以回家,
任何人也不可以傷害他。這逃城的作用有點像今天的終身監禁 (如
果那在任的大祭司長命不死,他是不能從逃城出來的); 逃城也像
今天的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如果大祭司死了,他就可以得釋放回
家)。
 3. 審判是小心的
    判刑時,不能單憑一個人的判定,必須要有多名證人才能作實
(民數記卅五30,申命記十七6),為的是避免判錯案。
    遇到難判的案時,地方官要把案情交到祭司或最高審判官那裡,
由他們作最後的裁定(申命記十七8-13)。這就是今天的所謂上訴,
更審,目的顯然就是怕判錯案,怕有冤情。最高審判庭所作的裁決
才是最後的定案。這種上呈的作風,表示審判是小心,慎重,不可
隨便,因為這是人命關天,馬虎不得。
四. 聖經尊重人權
    神為什麼主將要判人死刑,並且聲言,故意殺人的不可以用錢
或別的贖價來代替,必須處死(民數記卅五31)。這不是很殘忍麼?
慈愛的神怎會如此不愛惜人的性命呢?
    神要人知生命寶貴。要判處死刑,因為這人傷害了別人的性命。
殺人者的性命寶貴,但受害者的性命也同樣寶貴。
    神要人尊重人權。人會蓄意害人,謀殺人,是因為他不尊重別
人,不理會別人的權利。為求達到自己的目的,就不惜傷害人,甚
至殺害人,置別人的權利於不顧。神施行刑罰,為的是要叫人知道
別人的人權重要,要尊重別人的權利。
    當有人不尊重別人的權利,去侵犯別人,去殺害別人,罪行被
證實之後,他的權利被剥奪,那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須的,這樣才
是公平,公義。人不能單顧某一方的權利,而忽略另一方面的權利,
特別是受害人的權利,那是不合理的。
    要治理一個國家,必須要有法。而法必須要公平,公道。這樣
人才能服,國家才能治,才能安。
五. 死刑彰顯公義
    我們還是要問:「殺人者要受罰,那是應該的,但為什麼定要
判他死刑,不以別的刑罰來代替?何必要報復?」。
    舊約聖經的律法有些很特別的講法,今日的人讀的時候會覺得
格格不入,不易明白它的用意。例如舊約中有「以命償命,以眼還
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
還打」 (出埃及記廿一23-25),有人覺得這是報仇心態,實在要不
得。其實這正是律法的精神,就是要公平,要公正,公道。怎樣才
是最合理,最公正的賠償呢?最公平是你怎樣傷害人,就在同樣的
地方受傷害。這樣那傷害人的也就能感受到那真正相同的痛,是別
的刑罰未必能補償的。
    故意殺人者必須以命償命,他才了解,明白被殺害者的痛。牙
沒有了,還可以補,命沒有了就要不回來,什麼都不能代替。這不
是報復,也不是要阻嚇人,乃是要教導人明白什麼是公平,公正。
因為唯有大家學習公平,公正,國家才能真正的治。
    死刑是要叫人知道生命可貴,要尊重別人的生命。當自己面臨
死刑時,就知道生命是何等的寶貴,也許才能明白受害人的生命也
是同樣的寶貴,但可惜已不能挽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