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我們要明白律法是給已犯罪,墜落的人的。神給
人律法是要讓人知罪,顯明人人都有罪。沒有律法,人就不
知何為罪,故此必須要有律法。
神不要人多妻,那是肯定的,因為祂造人的時候只造了
一個亞當和一個夏娃,並叫他們[二]人成為一体。是二人不
是三人或四人。
如果神要人多妻,祂絕對有這能力可以造幾個夏娃。但
祂只造一人,是要叫人有敬虔的後裔(參瑪二15)。
到了新約,聖經也明明吩咐人「只要作一個婦人的丈夫」
(提前三12) ,可見神不要人多妻。
律法使人知道,你若娶二妻,就必要付上代價,而且必
帶來痛苦 。申命記廿一10及15就是這道理:
在二妻中有愛與不愛的問題,這就造成痛苦,就是代價。
人若娶了二妻,就要供應二人一切的需要,一樣也不可
少。要供應,要滿足二妻的需要就是痛苦,就是代價。
事實上,聖經中的例子,足以證明多妻的人一定是痛苦
的,沒有一個例外。即使是亞伯拉罕,雅各,大衛,所羅門
等,也不能倖免!聖經把他們的痛苦都記載出來,目的就是
要警誡後來的人。
因此,戒多妻的道理,絕不是迎合今天社會制度,而是
神強調的原則,人人應該遵守。
至於申命記廿二28-29所談論的,仍然給我們看見不正
當性行為要付出的代價:自己要受懲罰,(賠五十舍客勒銀子);
亦使別人受罪,因為他自己的家人,和那被害的女子及其家
人都不會好過。娶受害者為妻,目的當然是為保存女子的名
聲,女子的名聲雖算是保存了,但所做成的傷害和痛苦卻不
會從此就消無的。
今天基督徒若犯這種罪,他也必掉在這種痛苦中。即使
他認了罪,罪的後果他仍要擔負著!他不是享齊人之福,乃
是在夾縫中受折磨,人千萬不要嘗試。至於是否要照顧受害
女子,我個人以為要看個別情況。如果是已經有了子女,那
當然要負責養育他們。如果還沒有孩子,他就應該離開那第
三者,不要破壞目前的婚姻和家庭。這個基督徒應該受教會
紀律的懲治,如果觸犯了國家律法,就更要受法律的裁決,
這是他應得的懲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