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利未記十八22及廿13反對同性戀的經文,是舊約時代受
迦南文化,風俗的影響,是過時的,不切合今天的文化。
答﹕贊成同性戀的解經者認為利未記是過時的,因為裡面所說
「與男人苟合」指的是當時的男廟妓,而今天的同性戀者卻是
「愛的結合」,與利未記所說的根本不同。
    首先,如果利未記是過時的,那就等於說,全本舊約都是
過時的,因為和現今的一切都不一樣。甚至可以說,連新約也
是過時的,因為那已是二千年前的作品了。
    將聖經視為有時間性,那是極大的錯誤,因為如此一來,
幾乎全本聖經都不合用了。其實,神將當代發生的事例寫在聖
經上,作為當代和後世的指南及準則,使當代和後世的人都易
於明白,是神寫聖經的一向作風。
    其次,把利未記十八章及二十章所說的「與男人苟合」硬
說成是迦南地的廟妓,這說法是沒有根據的。這兩處經文講的
明顯是和道德有關,全不涉及宗教。神認為兩個男人苟合是不
道德的,是不可以的。如果與宗教有關的,神也會明講,「以
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廟妓),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孌童
(男廟妓)」(申命記廿三17),是其中明顯的例子。
    不要以為今天的同性戀是出於「愛」的結合,而從前的則
不是。以前的同性戀是錯,今日的是對。從前的同性戀者豈也
不是因「愛」才結合的麼﹖聖經把男人之間的性行為稱為「私
慾」,「可憎」,因為這不是神起初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