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的律例
利未記廿一章 -- 祭司成聖之例

        在舊約的律法中,常提到有關祭司的條例,神要作祭司
的一定要分別為聖,並且要比別人更聖潔,神對他們的要求
非常嚴格。

一. 在習俗上 (v.1-6)
        在日常生活和習俗上,祭司要保持聖潔。
         除了是自己的親人外,祭司不可摸死人。他也不可學外
人一樣剃光頭和鬍鬚,也不可效法外人紋身。
        神提醒他們,因為他們在民中是為首的(v.4)。為首的就
應該成為別人的榜樣,不然就不能服眾。同時神也告訴他們,
祭物是經他們的手而獻的,作為獻祭者,理應要手潔心清,
不可帶著污穢的手去獻祭。

二. 在婚姻上 (v.7-8)
        祭司的婚姻也要特別嚴謹,只可娶處女為妻。凡妓女,
被污,或被休的婦人,祭司都不可娶來為妻。
        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V.7),神也把他們分別為聖(V.8)。
祭司本身要知道自己既已經分別為聖,婚姻那麼重要的事,
豈可隨便呢?

三. 在行動上 (v.10-15)
        這是有關大祭司的行為、行動的。他們的一舉一動都要
分別為聖。
        外表上不可蓬頭散髮,不可撕裂衣服,這是衣冠不整,
有失体統。而且這樣的外表,反映他們的心情和心境都十分
不好,可能正在發脾氣,發烈怒呢! 這樣的情況怎能獻祭呢?
        父母死了,也不可沾污自己,要保守自己十分清潔。
        在當值期間,不可出會幕,免得被沾污。
        這樣的規條好像很不近情理,其實不是,乃是神提醒他
們,因為作大祭司的,是有神的膏油在身上(V.10),是特別
聖潔的,故要比其他祭司來得更嚴謹。
        在婚姻和家庭上,大祭司絕不可有不正當的性關係,因
為他們是服事那位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神。

四. 在作祭司的條件上 (v.16-21)
        人如果在身体上有殘疾,他雖是利未人或亞倫的後人也
不可作祭司。因為,祭物尚且不可有殘疾,一定要完全,更
何況那獻祭的人呢?(v.21)
        他們雖不可獻祭,不可擔當職任,但是,他們卻可分享
那些祭物。神不是一位絕情的神。